<一> 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的意见》针对我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如下优惠政策(吴政发〔2006〕30号):
一、入园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不包括稽查收入,下同);进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各种规费中本市部分,三年内全免,期满后三年减半收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同时暂免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设立市科技创业发展基金,用于创业园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及奖励。对从事成果转化的项目,经科技、财政部门审定,可一次性贷款10—3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内)火炬、星火计划贷款贴息项目,市贴息经费与上级贴息经费按1∶1的比例匹配。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中高级科技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五、入园企业可优先申请省、市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优先申报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六、对从创业园孵化毕业,在吴江经济开发区内自行建造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批租土地,并继续给予支持。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
七、经留学人员或中高级科技人员本人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落户本市(镇),暂不迁户口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二>吴江市人事局在《吴江市企业骨干人才购房资助实施细则》中作如下规定(吴人发[2006]17号):
第一条 资助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业 (不含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同等学历或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并在吴江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且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各类骨干人才。
第二条 资助原则及标准
1、坚持“一套、一次”原则。
2、企业单位应全面考虑本企业的人才状况,根据人才的贡献大小和工作急需程度确定资助对象,每个企业一年申请一次,申请资助人数每年暂按各企业所具对象总数的10%予以资助(比例以后逐年增加)。
3、政府资助购房金额为每套3万元人民币,相关房产开发商按承诺契约承担购房价格的6%(资助购房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低于标准按实际面积进行资助,超面积部分按实际价格由受资助人自身计价。)。
4、企业单位须按政府资助购房金额与房产开发商承担部分之和进行等额匹配。 |